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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与周帮学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1364号本院2017年8月9日对原告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诉被告周帮学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17)鄂0303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鄂0303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正数第四行、第十四行“江苏扬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补正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第六页倒数第一行、倒数第三行“江苏扬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补正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第七页第三行、第五行、第九第十行“江苏扬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补正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审判员  钟晓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华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