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石其龙与王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其龙,王明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2331号原告:石其龙,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彦春,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王明强,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原告石其龙与被告王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其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石其龙负担。审判员 马文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