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执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广东申请执行席玉芹张正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张正权,席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2070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陈俊中,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正权,男,1958年1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席玉芹,女,1972年5月7日,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执行刘广东与张正权、席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张正权、席玉芹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刘广东偿还借款318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张正权、席玉芹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本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和有关银行、车管所、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张正权、席玉芹名下无存款、房屋车辆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正权、席玉芹也不知去向、无法联系。现因被执行人张正权、席玉芹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汤建国代理审判员 冉 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