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宋荣华与陈友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荣华,陈友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2513号原告宋荣华,男,汉族,42岁。被告陈友坤,男,汉族,33岁。本院受理原告宋荣华诉被告陈友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荣华未按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兰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煜寒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