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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执14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连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防爆新普电机有限公司、南阳市昊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信,南阳防爆新普电机有限公司,南阳市昊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1470-1号申请执行人张连信。被执行人南阳防爆新普电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阳市昊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张连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防爆新普电机有限公司、南阳市昊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申请人张连信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303民初13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猛审判员 吴志勇审判员 张逵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