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高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艳,包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349号申请执行人高艳,女,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杨舫,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包安平,男,1984年8月3日出生,蒙古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高艳与包安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886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艳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包安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对其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包安平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于2017年5月2日决定将被执行人包安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并于2017年7月7日决定对其适用了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措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包安平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包安平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包安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应义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