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执保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董洪民、于文静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洪民,于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264号之一申请人董洪民,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于文静,女,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董洪民与被申请人于文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鲁1428执保264号民事裁定书,因判决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于文静银行存款2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