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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为王某某、赵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某,赵某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382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为王某某、赵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登记在被告王某某、赵某某儿子王某某名下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告王某某、赵某某儿子王某某名下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