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潘力、鄢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力,鄢菲,潘科蓓,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执79号申请执行人潘力,男,1972年2月4日出生,壮族,住桂林市秀峰区。申请执行人鄢菲,女,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潘科蓓,女,2003年7月7日出生,壮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19号。法定代表人郝惠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力、鄢菲、潘科蓓与被执行人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2016)桂仲案字第136号仲裁裁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97861.4元。现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付款义务97861.4元(其中逾期交房违约金91100元,退还契税款2938.4元,仲裁费3823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017年8月1日之后违约金及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其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1368元已缴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可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的(2016)桂仲案字第136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忠审判员 罗润民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伟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