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曾元兴、陈敬东等与陈文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元兴,陈敬东,陈文,张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1805号原告:曾元兴,女,194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五华市人,武汉市青山区教育局退休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原告:陈敬东,男,193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五华市人,武汉市青山区青山镇街道办事处退休干部,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陈文,女,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被告:张明,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原告曾元兴、陈敬东与被告陈文、张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曾元兴、陈敬东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元兴、陈敬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元兴、陈敬东撤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曾元兴、陈敬东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小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