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3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永亮与冯智慧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亮,冯智慧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3民初663号原告:张永亮,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和顺县。被告:冯智慧,男,56岁,汉族,个体,现住和顺县。张永亮诉冯智慧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永亮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亮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亮负担。审判员 郜文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俊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