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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3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永亮与冯智慧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亮,冯智慧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3民初663号原告:张永亮,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和顺县。被告:冯智慧,男,56岁,汉族,个体,现住和顺县。张永亮诉冯智慧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永亮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亮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亮负担。审判员  郜文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俊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