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5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恒发保险公司箱有限公司与陈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恒发保险公司箱有限公司,陈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040号原告:宁波恒发保险公司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75600458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榭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XX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高,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恒发保险公司箱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恒发保险公司箱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高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恒发保险公司箱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恒发保险公司箱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邢潇潇代书记员 胡清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