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4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XX与李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李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4210号之一申请人:张XX。被申请人:郭XX。被申请人:郑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郭XX、郑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按诉讼标的额128.5万元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并由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诉讼标的额128.5万元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小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