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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9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青岛天际线航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ScottWalker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天际线航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cottWalker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652号原告:青岛天际线航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魏永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常昊,男,汉族,1991年11月30日,住山东省胶南市,该公司员工。被告:ScottWalker,住所地MISSOURI,U.S.A.原告青岛天际线航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ScottWalker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住所信息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明确,原告不能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天际线航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15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红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