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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终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北金跃达化纤工业有限公司、李明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金跃达化纤工业有限公司,李明国,杨家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19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金跃达化纤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跃达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法定代表人:邹沙,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国,男,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田山村*组。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启,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家庆,男,194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中国华源集团北京总公司退休干部,住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西里,现住孝感市孝昌县博士湾16栋2单元102室。上诉人湖北金跃达化纤工业有限公司、李明国因与被上诉人杨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6民初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金跃达化纤工业有限公司、李明国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未予准许。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向其送达诉讼收费通知,通知其于七日内缴纳。其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北金跃达化纤工业有限公司、李明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贤玉审判员  赵 炬审判员  何绍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