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2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芝与贺国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芝,贺国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920号原告:王芝,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住承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宗云(系王芝姐夫),男,住承德县。被告:贺国利,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原告王芝与被告贺国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王芝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芝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王芝负担。审判员 关志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吉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