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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2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芝与贺国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芝,贺国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920号原告:王芝,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住承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宗云(系王芝姐夫),男,住承德县。被告:贺国利,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原告王芝与被告贺国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王芝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芝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王芝负担。审判员  关志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吉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