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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居上建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居上建材经销部,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01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居上建材经销部。经营者肖海山。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小库。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居上建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2017)陕0103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权利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居上建材经销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已扣划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孙 红执行员 曹 坤执行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凌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