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8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常俊荣诉被告长治县公安局不服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俊荣,长治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428行初28号原告常俊荣,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富民,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和岩,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治县公安局,住所地长治县黎都东街与长陵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李玮,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姬新荣,长治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杨一,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俊荣不服被告长治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俊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常俊荣承担25元。审 判 长 郭素玲人民陪审员 侯晓芳人民陪审员 赵路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