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6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706严学伟与俞烈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学伟,俞烈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706号申请执行人严学伟,男,1976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被执行人俞烈峰,男,1982年7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严学伟与俞烈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2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俞烈峰确认结欠严学伟货款34000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7年1月26日前支付24000元。若俞烈峰有任一期未按约足额履行,则应另行承担违约金2000元,且严学伟有权按34000元就俞烈峰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2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25元,由俞烈峰负担。因俞烈峰未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严学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俞烈峰支付3632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标的36325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445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俞烈峰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