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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1执456号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占军: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的(2017)吉019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杨占军向申请执行人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给付物业费10963.38元、电梯费93.43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因被执行人杨占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杨占军将欠缴的物业费已经支付给申请人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7)吉019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7)吉019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