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6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焦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763号原告李某,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平舆县,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陈某,女,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焦某,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朱某,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焦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17日以三被告全部履行钱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纪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禹贺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