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7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江苏三石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三石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王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863号原告:江苏三石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陇集镇工业园区(324省道西侧)。法定代表人:严红军,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胡兰翠,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经济开发区腾飞路6-53号。法定代表人:周明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超,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原告江苏三石特种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三石特种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4元,减半收取计2122元,由原告江苏三石特种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谢兆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葛国敬书 记 员 王玮玮书 记 员 徐光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