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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庄信用社与王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庄信用社,王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659号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庄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杨锋,任主任。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人民路1号。被告王义,男,汉族,1979年9月1日出生,住邓州市。原告诉称:2010年9月10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月息9.6%。借款到期后原告未还本息。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约定利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庄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承担。审 判 长  肖德昌审 判 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林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