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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梁玉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玉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911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梁玉宾,男,199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新绛县。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梁玉宾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刑初56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梁玉宾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梁玉宾退出赃款人民币14900元,发还被害人吕某。因梁玉宾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金、退出赃款,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5000元,退出赃款人民币14900元,合计199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查询后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梁玉宾银行存款2378元发还了被害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调查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玉宾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院(2016)苏0585刑初56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及退出抵赃款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钱 磊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缃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