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0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1、陈某2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1,陈某2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1081号原告陈某某,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某某县人,现住本村。被告陈某1,男,约46岁,汉族,某某县人。被告陈某2,男,约46岁,汉族,某某县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1等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炯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