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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3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众盈联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昊慈实业有限公司、李向东委托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众盈联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昊慈实业有限公司,李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839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383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众盈联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孙玲生,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昊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李向东,负责人。被执行人李向东,男,197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执行原告上海众盈联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昊慈实业有限公司、李向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95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众盈联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昊慈实业有限公司、李向东支付货款1,929,512.4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90,722元(暂算至2017年6月19日)、被告李向东支付律师费损失40,000元,二被告承担诉讼费23,313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昊慈实业有限公司、李向东发出执行通知,限其于2017年6月30日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车辆管理所等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登记;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上海昊慈实业有限公司、李向东,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上海众盈联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昊慈实业有限公司、李向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婷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