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终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郑林生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林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终249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林生,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文盲,无业,家住江西省上饶县。因涉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林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赣1102刑初2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林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林生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郑林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林生撤回上诉。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1102刑初2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寿涛审判员 陈 荣审判员 赵凌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