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5民初6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淑梅与被告宋丽君、刘世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梅,宋丽君,刘世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6433号原告:刘淑梅,女,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丽君,女,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刘世森,男,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淑梅与被告宋丽君、刘世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刘淑梅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淑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淑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0元,由刘淑梅负担。审判员  徐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