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淄博天禄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淄博天禄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王丕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669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淄博天禄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办事处北石谷村。法定代表人:李波。被执行人王丕文,男,1958年7月26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淄博天禄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王丕文责令退赔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武建强执行员 翟慎平执行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