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夏靖与徐玲、蒋立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徐玲,蒋立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0202民初2276号 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虎,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2201410332617。 被告:徐玲,女,1970年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被告:蒋立农,男,1969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原告夏靖与被告徐玲、蒋立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玲、蒋立农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11023.33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2、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989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12日,原、被告在芜湖市镜湖区签署了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133228元,经被告同意及授权原告将协议中本金数额在扣除代替被告应交纳给汇金公司的咨询费、汇诚公司的审核费和惠民公司的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支付到被告指定的账户;被告应每月向原告偿还借款5033.06元,还款期限为36个月,还款起止时间从2013年7月30日至2016年6月30日,还款日为每月30日,若被告未按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足额还款,则按照当月应还本息的10%支付逾期违约金,且每日按当月至借款期结束的应还本息的0.05%收取罚息;因被告未还款产生的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须提交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等。同日,被告与案外人汇金公司、汇诚公司及惠民公司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经惠民公司推荐,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被告在获得《借款协议》约定款项的同时应向汇金公司支付咨询费16946.28元,向汇诚公司支付审核费2658.24元,向惠民公司支付服务费13623.48元;被告授权原告在向其提供借款本金的当日一次性将咨询费、审核费及服务费从借款本金中扣除,由原告代为支付给汇金公司、汇诚公司及惠民公司。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被告委托代付给汇金公司的咨询费、汇诚公司的审核费和惠民公司的服务费支付后,将剩余款项支付到被告指定账户,后被告归还了6期借款,自2014年1月30日起被告违约不再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徐玲、蒋立农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并经庭审出示,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12日,原告夏靖(乙方、出借人)与被告徐玲、蒋立农(甲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借款本金133228元,月偿还数额5033.06元,本息偿还方式为每月等��本息,分36个月还款(2013年7月30日-2016年6月30日),还款日为每月30日;经甲方同意及授权乙方将借款本金数额在扣除代替甲方应交纳给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咨询费、信和汇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审核费及信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服务费后剩余款项支付至甲方专用账户中;若甲方晚于规定的还款日还款应向乙方支付罚息和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照当月应还本息的10%计算,不低于100元,每月单独计算;罚息:每日按当月至借款期结束的应还本息的0.05%收取,每月单独计算;因甲方未还款而带来的调查及诉讼费用将由甲方承担等。同日,被告徐玲、蒋立农(甲方)与案外人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乙方)、信和汇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丙方)及信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丁方)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借款相关的全程信息咨询服务,并在甲方申请借款过程中协助其办理各项手续;丙方为甲方提供借款相关的全程信用审核服务;丁方根据丙方对甲方的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将甲方的借款需求向出借人进行推荐,以协助甲方取得资金来源,促成交易;甲方在获得借款协议约定款项的同时应向乙方支付咨询费16946.28元、向丙方支付审核费2658.24元、向丁方支付服务费13623.48元,经甲方同意,甲方授权出借人在向甲方提供借款本金的当日一次性将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并代为支付给乙方、丙方和丁方。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告徐玲、蒋立农99800元。现原告以被告徐玲、蒋立农未按约还款为由要求判如所请,并由此支出律师代理费989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转款时扣除了200元信访咨询费;被告徐玲、蒋���农按约归还了6期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的借贷关系有借款协议、银行业务流水单等证据予以证实,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及方式,原告主张被告未按约还款,被告未举证予以反驳,本院予以采信。一、对于借款本金:虽然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本金为133228元,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应以原告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借款本金,本案中原告实际支付给被告的借款金额仅为99800元,原告称其根据被告的授权将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等费用在借款本金���扣减并直接支付给相关公司,虽其主张与上述相关公司存在长期合作、定期大额结算关系,但本案中原告仅提供了相关公司出具的收据,并无银行转账等其他支付凭证,原告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相关中介费用已实际支付,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本金金额应认定为99800元。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本金及每期还本付息金额,按等额本息还款计算公式可以推算出借款利率为月息1.76666%(详见附表1),被告已还款金额为30198.36元【5033.06×6】,根据实际出借本金参照上述借款利率,按等额本息还款计算公式可以推算出被告每月应还款金额为3770.22元,其实际已全额归还8期,第9期仅归还36.6元,不足以归还全部本息,根据相关规定,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先还本金还是利息的,若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先还利息再冲抵本金,故该36.6元只能清偿第9期部分利息(详见附表3)。综上被告已偿还本金17085.49元【2,007.10+2,042.56+2,078.64+2,115.36+2,152.73+2,190.77+2,229.47+2,268.86】(每月应还本金及利息金额根据等额本息还款计算公式得出,详见附表2),尚欠本金82714.51元【99800-17085.49】;二、对于借款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息、逾期违约金及罚息之和已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现原告按年利率24%主张利息、逾期违约金及罚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自逾期之日即2014年4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逾期违约金及罚息;三、对原告诉请实现债权费用9890元: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玲、蒋立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82714.51元及前期所欠利息1424.68元,并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支付自2014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违约金及罚息; 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13元、公告费560元(已交至报社),合计4873元,由原告夏靖负担1420元,被告徐玲、蒋立农负担3453元(原告已预付,被告负担的费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顾 斌 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 人民陪审员 李元媛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宇婷 附表1: 当前利率 1.766660% 贷款 ¥133,228.00 期数 36 期数 当期本金 当期利息 还款金额 1 ¥2,679.37 ¥2,353.69 ¥5,033.06 2 ¥2,726.71 ¥2,306.35 ¥5,033.06 3 ¥2,774.88 ¥2,258.18 ¥5,033.06 4 ¥2,823.90 ¥2,209.16 ¥5,033.06 5 ¥2,873.79 ¥2,159.27 ¥5,033.06 6 ¥2,924.56 ¥2,108.50 ¥5,033.06 7 ¥2,976.23 ¥2,056.83 ¥5,033.06 8 ¥3,028.81 ¥2,004.25 ¥5,033.06 9 ¥3,082.32 ¥1,950.74 ¥5,033.06 10 ¥3,136.77 ¥1,896.29 ¥5,033.06 11 ¥3,192.19 ¥1,840.87 ¥5,033.06 12 ¥3,248.58 ¥1,784.48 ¥5,033.06 13 ¥3,305.98 ¥1,727.08 ¥5,033.06 14 ¥3,364.38 ¥1,668.68 ¥5,033.06 15 ¥3,423.82 ¥1,609.24 ¥5,033.06 16 ¥3,484.30 ¥1,548.75 ¥5,033.06 17 ¥3,545.86 ¥1,487.20 ¥5,033.06 18 ¥3,608.50 ¥1,424.56 ¥5,033.06 19 ¥3,672.25 ¥1,360.81 ¥5,033.06 20 ¥3,737.13 ¥1,295.93 ¥5,033.06 21 ¥3,803.15 ¥1,229.91 ¥5,033.06 22 ¥3,870.34 ¥1,162.72 ¥5,033.06 23 ¥3,938.72 ¥1,094.34 ¥5,033.06 24 ¥4,008.30 ¥1,024.76 ¥5,033.06 25 ¥4,079.11 ¥953.95 ¥5,033.06 26 ¥4,151.18 ¥881.88 ¥5,033.06 27 ¥4,224.52 ¥808.54 ¥5,033.06 28 ¥4,299.15 ¥733.91 ¥5,033.06 29 ¥4,375.10 ¥657.96 ¥5,033.06 30 ¥4,452.39 ¥580.67 ¥5,033.06 31 ¥4,531.05 ¥502.01 ¥5,033.06 32 ¥4,611.10 ¥421.96 ¥5,033.06 33 ¥4,692.56 ¥340.50 ¥5,033.06 34 ¥4,775.46 ¥257.60 ¥5,033.06 35 ¥4,859.83 ¥173.23 ¥5,033.06 36 ¥4,945.69 ¥87.37 ¥5,033.06 附表2: 当前利率 1.76666% 借款本金 99800元 期数 36 期数 当期本金 当期利息 还款金额 1 ¥2,007.10 ¥1,763.13 ¥3,770.22 2 ¥2,042.56 ¥1,727.67 ¥3,770.22 3 ¥2,078.64 ¥1,691.58 ¥3,770.22 4 ¥2,115.36 ¥1,654.86 ¥3,770.22 5 ¥2,152.73 ¥1,617.49 ¥3,770.22 6 ¥2,190.77 ¥1,579.46 ¥3,770.22 7 ¥2,229.47 ¥1,540.75 ¥3,770.22 8 ¥2,268.86 ¥1,501.37 ¥3,770.22 9 ¥2,308.94 ¥1,461.28 ¥3,770.22 10 ¥2,349.73 ¥1,420.49 ¥3,770.22 11 ¥2,391.24 ¥1,378.98 ¥3,770.22 12 ¥2,433.49 ¥1,336.74 ¥3,770.22 13 ¥2,476.48 ¥1,293.74 ¥3,770.22 14 ¥2,520.23 ¥1,249.99 ¥3,770.22 15 ¥2,564.75 ¥1,205.47 ¥3,770.22 16 ¥2,610.06 ¥1,160.16 ¥3,770.22 17 ¥2,656.18 ¥1,114.05 ¥3,770.22 18 ¥2,703.10 ¥1,067.12 ¥3,770.22 19 ¥2,750.86 ¥1,019.37 ¥3,770.22 20 ¥2,799.45 ¥970.77 ¥3,770.22 21 ¥2,848.91 ¥921.31 ¥3,770.22 22 ¥2,899.24 ¥870.98 ¥3,770.22 23 ¥2,950.46 ¥819.76 ¥3,770.22 24 ¥3,002.59 ¥767.64 ¥3,770.22 25 ¥3,055.63 ¥714.59 ¥3,770.22 26 ¥3,109.61 ¥660.61 ¥3,770.22 27 ¥3,164.55 ¥605.67 ¥3,770.22 28 ¥3,220.46 ¥549.77 ¥3,770.22 29 ¥3,277.35 ¥492.87 ¥3,770.22 30 ¥3,335.25 ¥434.97 ¥3,770.22 31 ¥3,394.17 ¥376.05 ¥3,770.22 32 ¥3,454.14 ¥316.09 ¥3,770.22 33 ¥3,515.16 ¥255.06 ¥3,770.22 34 ¥3,577.26 ¥192.96 ¥3,770.22 35 ¥3,640.46 ¥129.77 ¥3,770.22 36 ¥3,704.77 ¥65.45 ¥3,770.22 附表3: 实际还款: 当前利率 1.76666% 借款本金 39800元 期数 36 期数 当期本金 当期利息 还款金额 1 ¥2,007.10 ¥1,763.13 ¥3,770.22 2 ¥2,042.56 ¥1,727.67 ¥3,770.22 3 ¥2,078.64 ¥1,691.58 ¥3,770.22 4 ¥2,115.36 ¥1,654.86 ¥3,770.22 5 ¥2,152.73 ¥1,617.49 ¥3,770.22 6 ¥2,190.77 ¥1,579.46 ¥3,770.22 7 ¥2,229.47 ¥1,540.75 ¥3,770.22 8 ¥2,268.86 ¥1,501.37 ¥3,770.22 9 ¥36.6 ¥36.6 此后未再还款 第九期本金尚欠2308.94,利息尚欠1424.68元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