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周敏姣与刘化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敏姣,刘化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4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周敏姣,女。被执行人刘化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敏姣与被执行人刘化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周敏姣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化岳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刘化岳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化岳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敏姣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梦蛟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盛哲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