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终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刑终234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2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会同县,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会同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6日经湖南省会同县公安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17年2月22日经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现在家。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7)湘1225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亦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附带民事诉讼人李某1请求撤回附带民事起诉,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17)湘12刑终2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李某1撤回附带民事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伟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11月27��11时许,被害人李某某与妻子吴二秀等人在会同县广坪镇羊角坪村“陆家湾”砍柴,并将砍好的柴打成捆后从山上滑滚下来,造成被告人李某1家的数棵杉木幼苗损坏,李某1为此与吴某4发生争执,随后李某1与李某某发生扭打,李某1用枇杷树木棒击打李某某的左手臂,李某某使劲抓住李某1的脖子,两人因此受伤并前往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李某某左尺骨粉碎性骨折,李某1甲状软骨骨折,经鉴定,李某1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4月6日,李某某、李某1自行到湖南省会同县公安局广坪派出所陈述二人相互扭打致伤的事实。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图照,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湖南省会同县广坪镇羊角坪村“陆家湾”李某1自留山及现场概貌。3、���南省怀化市正兴司法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167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明李某1咽喉部损伤所致轻度发声障碍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4、湖南省会同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湖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湖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证明李某1受伤后在医院治疗的情况。5、刑事谅解书,证明李某某取得了李某1的谅解。6、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经湖南省会同县司法局对李某某评估,因赔偿没有到位,没有取得当事人的谅解,建议对李某1慎用社区矫正。7、户籍证明,证明李某某的基本情况,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8、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2015年11月27日11时许,李某1发现其“陆家湾”自留山上栽种的杉木树苗被李某某家从山上滑下来的柴火压断,便与李某某妻子吴某4发生口角,李某1拿起吴某4的柴���,吴某4遂上前与李某1拉扯,李某某见状上前帮忙,三人发生扭打并滚下山坡,后被李某2拉开。期间李某某用手将李某1的颈部掐伤,李某1用木棒将李某某的手臂打伤。当日下午,李某1脖子疼前往医院治疗,诊断为甲状软骨骨折。9、证人吴某1的证言:吴某1是李某1妻子。2015年11月27日,李某某、吴某4夫妇请人去其自留山砍树,并将砍好的木柴从山坡滑下,将吴某1家去年栽种的杉木树苗压坏,李某1为此与李某某、吴某4发生争吵并扭打。当日16时许,李某1因喉咙疼讲不清话到医院检查,诊断为闭合性喉挫伤,甲状软骨骨折。10、证人李某2、吴某2、吴某3和的证言:2015年11月27日11时许,李某2、吴某2、吴某3和受李某某夫妇邀请在“陆家湾”李某某自留山上砍柴木,并把砍好的柴木从山坡上滑下,期间柴木将李某1自留山上栽种的杉木树苗撞断。12时��,李某1来到李某某自留地与吴某4发生争吵并扭打,李某某见状上前帮忙,三人扭打在一起并滚下山坡。李某2见状将三人劝开。11、证人吴某4的证言:吴某4是李某某妻子。2015年11月27日,吴某4与李某某在“陆家湾”自留山砍柴。李某某因脚伤做不了重活,就请了李某2、吴某3和等三人帮忙砍树并搬回家,在把柴木从山坡滑下过程中把李某1自留山上去年种的小杉木树撞断。12时许,李某1来到李某某自留山为此事与吴某4发生口角并扭扯,李某某见状上前帮忙,三人发生扭打并从山坡上滚下。李某某的手臂被李某1持木棒打伤。1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11月27日,李某某请李某2、吴某2、吴某3和到“陆家湾”其自留山砍柴,下面是李某1的自留山。11时许,李某某和妻子吴某4等人将砍好的枇杷树木柴修整打捆,由李某2、吴某2、吴某3和负责把枇杷木材搬到马路上。12时许,李某某发现李某1与吴某4发生争吵,并看到吴某4斜躺在木柴堆上,便上前拉住李某1理论,二人发生扭打并滚下山坡。期间李某某用手掐住李某1的脖子,李某1用木棒将李某某手臂打伤。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民间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取得了被害人李某1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上诉人李某某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庭审中提出,李某某在二审期间能够取得被害人李某1的谅解,建议依法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一审判决中采信的经庭审质证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另查明,本案中李某某亦被李某1持木棒打伤左手臂,经鉴定为左尺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2017年5月20日,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1225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1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审期间,在本院主持下,李某1与李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1、李某1向李某某赔偿人民币3000元,于当日一次性付清;2、李某某对李某1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李某1免除刑事处罚,同时不再追究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3、李某1对李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李某某免除刑事处罚,同时不再追究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5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李某1因本案被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和解协议,证明2017年7月18日,李某1、李某某自愿达成和解。3、收条,证明2017年7月18日,李某1向李某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能与被害人李某1和解并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罚。关于上诉人李某某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在二审中与被害人李某1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故对该上诉理由予以采纳。综合全案,上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表现,与被害人李某1和解并取得谅解,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5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撤销“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的部分判决;二、上诉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忠泽审 判 员 龚俊利审 判 员 龚 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锦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欠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