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4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德州和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和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425号之二被执行人德州和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洼赵村。法定代表人,周超。关于申请执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德州和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942.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德州和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942.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福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