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3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陆文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文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343号之二被执行人陆文宁,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崇左市扶绥县。本院在执行陆文宁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陆文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通知书的要求缴纳罚金2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除划拨被执行人陆文宁银行存款4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划拨被执行人陆文宁银行存款4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