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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与赵华刚、王汝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赵华刚,王汝珍,刘进文,范柳枊,刘清娥,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2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宪司坳街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676473801X。负责人:邱伟,行长。被执行人:赵华刚,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经商,住浠水县,被执行人:王汝珍,女,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经商,住浠水县,被执行人:刘进文,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经商,住浠水县,被执行人:范柳枊,女,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经商,住浠水县,被执行人:刘清娥,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谷城县人,经商,住湖北省谷城县,被执行人:陈军,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谷城县人,经商,住湖北省谷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华刚、王汝珍、刘进文、范柳柳、刘清娥、陈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223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慧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管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