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6执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廖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860号被执行人廖某某,男,1988年5月7日出生,壮族,住河池市凤山县,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鄂0116刑初478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廖某某罚金一案,于2017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廖某某发出执行通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廖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廖家永现服刑期间,无收入来源。本院认为,本院已对廖某某所有的财产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案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186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进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