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廖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860号被执行人廖某某,男,1988年5月7日出生,壮族,住河池市凤山县,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鄂0116刑初478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廖某某罚金一案,于2017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廖某某发出执行通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廖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廖家永现服刑期间,无收入来源。本院认为,本院已对廖某某所有的财产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案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186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进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