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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6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哈尔滨东方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汪志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东方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汪志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6373号原告:哈尔滨东方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胡发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启,黑龙江项轶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志宝,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东方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汪志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东方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东方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东方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尔滨东方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福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福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