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3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朱承利与王其松、王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承利,王其松,王建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3787号原告:朱承利,男,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被告:王其松,男,40岁,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王建,男,37岁,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承利与被告王其松、王建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承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蔡元元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冯凯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