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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30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生雄与被执行人白亚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生雄,白亚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0执75号申请执行人:李生雄,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白亚娜,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生雄与被执行人白亚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7年3月2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8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李生雄于2017年8月21日以与白亚娜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销执行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李生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寇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