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乔某某、樊某某与杜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樊某某,杜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2145号原告:乔某某,女,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临猗县嵋阳镇下朝行政村祁店*组,系死者樊晓林母亲。原告:樊某某,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嵋阳镇下朝行政村祁店*组,系死者樊晓林父亲。被告:杜某某,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书香华庭**号楼*单元***室。原告乔某某、樊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二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以被告已将赔偿金给付完毕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乔某某、樊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毕者卓人民陪审员 张 凌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武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