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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文超、李广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文超,李广成,李新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1991号原告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嵩山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利民,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韩俊峰,该社员工。被告陈文超,男,汉族,1966年11月18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被告李广成,男,汉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被告李新华,男,汉族,1968年9月23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本院受理原告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文超、李广成、李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未能提供三被告的基本信息,本院多次查找均未找到三被告,应诉手续无法送达,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额退还原告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