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异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广州市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广州市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异26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童心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庆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珂、王锐,均为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翠竹街16号3楼。法定代表人:蔡松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刚,广东广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维忠,广东纬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09)穗中法执字第873号】过程中,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以法院已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文审判员 叶洁靖审判员 黄晓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翠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