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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3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强、王杰犯盗窃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396号之一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1982年5月24日生,河津市僧楼镇张家堡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王杰,男,汉族,1981年3月7日生,河津市僧楼镇人民村,现住本村。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3)河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王强罚金11000元、王杰罚金1000元,罚金应在2013年11月10日前交纳,被执行人至今未交纳,经查被执行人王强、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王强、王杰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柴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