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3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强、王杰犯盗窃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396号之一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1982年5月24日生,河津市僧楼镇张家堡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王杰,男,汉族,1981年3月7日生,河津市僧楼镇人民村,现住本村。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3)河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王强罚金11000元、王杰罚金1000元,罚金应在2013年11月10日前交纳,被执行人至今未交纳,经查被执行人王强、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王强、王杰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柴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