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保2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野申请执行王红丽、刘相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野,王红丽,刘相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2907号申请执行人王野,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赵营乡蔡营村***号。被执行人王红丽,女,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石桥街*号院。被执行人刘相洋,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桥街*号院。王野申请执行王红丽、刘相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0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王红丽、刘相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野借款本金87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3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驳回原告王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1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4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在审理过程中,王野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王红丽与刘相洋共同所有的名下位于航空港区郑港六路的房产一套。王红丽与刘相洋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王红丽与刘相洋于本裁定生效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红丽与刘相洋共同所有的名下位于航空港区郑港六路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