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红军与靳丽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军,靳丽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2529号原告:王红军,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21日,住淅川县。被告:靳丽扬,男,汉族,现年28岁,住淅川县。原告王红军与被告靳丽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主动向原告偿还了全部借款,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红军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军撤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王红军负担。审判员 陈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