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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红军与靳丽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军,靳丽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2529号原告:王红军,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21日,住淅川县。被告:靳丽扬,男,汉族,现年28岁,住淅川县。原告王红军与被告靳丽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主动向原告偿还了全部借款,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红军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军撤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王红军负担。审判员  陈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