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勇、张洪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勇,张洪,XX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特17号申请人:张勇,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人:张洪,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学,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XX,男,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洋,四川集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申请人张勇、张洪与被申请人XX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园园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勇、张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撤销新都街道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的XX为监护人指定,并指定张勇和张洪为其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张勇、张洪与被申请人XX系三兄弟。2017年5月27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114民特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三人的母亲李丽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年6月1日,新都街道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指定监护人意见书》,指定申请人张勇、张洪与被申请人XX共同作为李丽华的监护人。现李丽华一直在疗养医院住院治疗,被申请人XX却占有李丽华的社保卡和租金收入以及其他财产拒不用作李丽华的医疗费和生活费,也不到医院对李丽华进行探望和照顾,其依法不能作为李丽华的监护人。综上,申请人特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居民委员会作出的XX为监护人的指定,并指定申请人张勇和张洪为其监护人。被申请人XX辩称:1、母亲李丽华自2009年以来就一直由其悉心照顾,不存在申请人所述“占有李丽华社保卡和租金收入,拒不用作李丽华的医疗费和生活费”的情形,也不存在因其未尽照顾义务导致李丽华病情加重的情形。2、被申请人不存在侵占李丽华财产的情形,因李丽华头脑清醒时相关收入款项由李丽华自己掌管,李丽华头脑不清醒后,即使有部分收入由XX打理但均已用于母亲生活及生病开支。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洪、张勇与被申请人XX系亲兄弟关系,三人均为李丽华的亲生子。李丽华生于1935年9月2日,现年事已高,且常年多病。2017年5月27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李丽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7年6月1日,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指定监护人意见书》,指定XX、张勇、张洪三人共同为李丽华的监护人。另查明,李丽华在2008年4月以前均未和三个儿子共同生活。2008年4月到2008年年底,李丽华与张洪住在一起。2009年1月,XX将李丽华接回新都与自己同住,并主要由XX照顾李丽华的饮食起居,直至2017年李丽华病重,李丽华被转移到成都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指定监护人意见书》、《关于东街三巷65号院李丽华的赡养协议》、李丽华所居住小区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丁继仙及肖雪的证人证言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XX自2009年1月起至2017年李丽华转至成都康复医院治疗期间,常年照顾母亲李丽华的饮食起居,应该说是尽到了赡养照顾的义务。即使的确存在李丽华在此期间病情加重的情形,但病情的变化并非为人所控制和掌握,申请人也无充分证据证明该病情加重系XX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故申请人称XX未尽到对李丽华的照顾义务并致李丽华病情加重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侵犯了李丽华财产权益的问题,XX辩称李丽华头脑清醒时相关收入款项由李丽华自己掌管,母亲头脑不清醒后,即使有部分收入由XX打理但均已用于母亲生活及生病开支。故申请人未充分举证证明XX确有侵犯李丽华财产权益的事实,本院对申请人的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未充分举证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未尽监护责任、侵犯李丽华财产权益的行为,被申请人XX有权作为李丽华的监护人。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指定监护人意见书》,指定XX、张勇、张洪均为李丽华的监护人,本院认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前述指定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李丽华身体的照料和康复,该指定并无不当,本院据此确定XX、张勇、张洪均为李丽华的监护人。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勇、张洪请求将李丽华的监护人由张勇、张洪、XX变更为张勇、张洪的申请。审判员 蒋园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丹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