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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辖终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牟星宇、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牟星宇,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金典经贸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辖终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牟星宇,男,198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现市北区)鞍山二路62号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少海路****号(唐山镇张茂村南)。法定代表人:张延忠,董事长。原审被告:山东金典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号中铁财智中心*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巩泽辉,执行董事。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号甲办公楼。负责人:李玉梅,经理。上诉人牟星宇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金典经贸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1民初1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牟星宇上诉称:本案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被告住所地即上诉人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山东金典经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起诉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故桓台县人民法院作为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振涛审 判 员 田秀沛审 判 员 张兴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孙立元书 记 员 范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