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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民初3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邢德兰、朱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德兰,朱龙梅,邹亭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3360号申请人:邢德兰,女,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贞艳,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文,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龙梅,女,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芜湖市鸠江区,现住芜湖市鸠江区。被申请人:邹亭长,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芜湖市鸠江区,现住芜湖市鸠江区。邢德兰与朱龙梅、邹亨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邢德兰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朱龙梅、邹亨长价值17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和财产保全线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龙梅、邹亭长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青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