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7民初7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任俊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鑫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任俊梅,张永红,王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7345号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鑫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春。委托代理人:程永丰,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任俊梅,女,汉族,住址: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刘子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兵兵,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永红,女,汉族,住址:湖北省武穴市。委托代理人:程永丰,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腾,男,汉族,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程永丰,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鑫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俊梅、第三人张永红、王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被告任俊梅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将两案合并审理。2017年8月21,原告深圳市鑫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诉的起诉。同日,被告任俊梅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鑫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被告任俊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深圳市鑫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二、准许被告任俊梅撤回对反诉的请求。本案本诉受理费100元(原告深圳市鑫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预交1676元),由原告深圳市鑫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100元(被告任俊梅已预交252元),由被告任俊梅负担。审 判 长 卢 好人民陪审员 刘 瑛人民陪审员 陈冬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永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