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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任孝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孝忠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2776号起诉人任孝忠,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收到起诉人任孝忠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诉太原天天渔港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研究中心委托,被起诉人山西天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起诉人施工的天天渔��大酒店1-9层的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但被起诉人的鉴定过程和出具的鉴定书存在大量问题。为此,起诉人曾在法庭多次提出异议,被起诉人不予补充及改正。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被起诉人出具的鉴定书为依据进行了判决,给起诉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起诉人上诉后,二审法院基本维持原判。为了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确认被起诉人作出的晋天正鉴【2013】0001号《关于对任孝忠施工的天天渔港大酒店1-9层土建工程、装饰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鉴定书》存在缺项、漏项、套用子目自相矛盾及计算错误问题,并赔偿由此给起诉人造成的直接损失938172元;2、由被起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鉴定机构受法院委托出具鉴定意见书是法院司法行为��延伸,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的一种,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应由委托法院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任孝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永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海燕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自